为保障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,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,近日,市财政、民政、卫生、残联四部门联合出台了《宿迁市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实施办法》,由各级民政、财政、卫生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,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 办法规定,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,无固定收入、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,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且登记为一级和二级的肢体、智力、精神、盲视力重残人员,可按规定申请生活救助,救助标准为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%发放生活救助金。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所需资金,由各级政府筹集,纳入财政年度预算。(市财政局)
|